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实践中,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地。除合资项目公司外,“共建”和“参与”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者共同选择的合作开发模式。无论是“共建”还是“参建”的定义,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一章。从“参建”的法律渊源出发,笔者试图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参建”效力的变化,并结合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规定。
I.“参建”的法律渊源
“共建”和“参建”来自《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出版。《批复》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享有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共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共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妥的,一般认为共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房屋已基本完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则认为共建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答复》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专业人士逐步将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归为“共建”,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为“参与”。
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被判定为无效的“参与”合同,投资者很难获得全部利益。上述答复明确规定,在建、竣工房屋的所有权归土地参与人所有,而支付价款的参与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资金未投入实际建设的,按土地用途投资及类似银行贷款利息同期返还;(2)资金已转为在建项目的,可以返还投资,并根据当地房地产的利润给予经济补偿;(3)房屋已建成的,视为投资者应分担的房地产份额作为损失按目前市场估价或投资占房屋成本的比例计算,并由参建方给予补偿。虽然我们尽最大努力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但投资者仍然不能按照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享受双方约定的利益,其利润率大大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颁布的司法解释,“参与建设”的合作模式终于获得了法律地位。
-
国有土地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新规定有哪些
68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203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
498人看过
-
承包土地补偿费用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
271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430人看过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
498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1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合作开发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4“联建”和“参建”的效力划分来源于最高院在1995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
-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07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于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作出处理依据。
-
关于承包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解释的解释法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0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于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作出处理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解释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