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一、没收财产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没收财产执行注意事项如下:
1、在审判实践中,首先要界定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前是否承担了债务,如果债务在没收前形成,法官应充分考虑,否则债务不予考虑;
2、法律债务,是法官在审判中应该关注的关键环节,看看债权人和被告之间的债务是否违法,例如,赌博产生的债务是非法的,不应该偿还;
3、被告人的债务应当在没收财产的金额内偿还,如果债权人同时要求多项债务不足以偿还,则存在依法抵押、担保等特殊情况;
4、债权人必须提出请求。请求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否则不予偿还。
二、罚金与没收财产有何联系和区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三、没收个人财产执行方式有哪些
没收个人财产执行如下: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要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范围内酌情偿还。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的还是独立的,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一起执行。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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