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合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20:18 152 人看过

[论文摘要]公司合并既是社会化大生产和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它所具有的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不仅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而且已越来越广泛地被我国企业界、理论界的人士所认识。

一、公司合并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另外一种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关于两个以上的公司,是否限制其种类,各国的立法体例和学说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公司种类不限制主义,即不管公司的种类如何,都可以合并。一个公司,即使处于清算中,也可被另一个公司吞并或以合并方式参加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公司也可以分立方式将其财产制度归若干现存的或新设的公司。上述活动可在不同形式的公司之间进行。第二种是公司种类限制主义,此种又可分为两种:(1)限制合并公司的种类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或限制参加合并公司的种类。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和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矿业联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矿业联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2)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主义,即各种公司显然都可以合并,但是合并的公司,若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一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的公司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实际上采用公司种类不限制主义。

2、公司合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司合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法定合并。由于公司合并本身含有公司解散、公司变更及公司设立等问题,这些问题原本应当依照此程序进行,但是法律为了简化手续,设立了公司合并制度,以简化程序。但是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属于强制性条款,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属于事实合并,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公司合并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即各合并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从性质上讲,公司合并是合同行为。那么合并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就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完成了要约、承诺的程序,合同就成立。

二、当前公司合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合并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在公司合并中,涉及众多的部门,不可避免地要触动有关部门的利益。但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从而使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十分困难。一是金融政策中的银行资金切块分配和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与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统贷统还的跨地区联合资金的需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公司合并的跨地区进行。二是财税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上缴渠道属地制,使跨地区公司合并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发生了改变,直接影响到被兼并企业原来隶属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对影响财政收入的合并行为持反对态度,使合并难以进行。

(二)公司合并立法不完善,现有法律呈现较大的抽象性、原则性。公司合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尤其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在公司合并蓬勃发展的西方国家,《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立法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制企业并购行为。而在我国目前尽管有关公司合并的立法已有一些。如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2年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公司法》中也有合并程序的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缺陷,难以发挥调整公司合并中各种关系和行为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这些规范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大部分都不属于法律的层级。2、现有的法律规范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街接,有时互相矛盾。3、现有立法规定条文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4、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公司合并法、反垄断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许多领域还无法可依。由于以上立法问题的存在,法律的弱化,导致实践中公司合并多以行政方式进行。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外部推动的特征,过分强调:优帮劣、富扶贫的解困行为。使公司合并偏离市场运行的基本目标———利润最大化而扭曲变形。严重影响了公司合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公司合并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合并在本质上就是通过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以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在公司营运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常常使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一旦公司被兼并,被兼并公司董事往往失去其职位及高额薪金。在实践中,当合并损害了公司董事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将滥用职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以保住其职位,随之损害了公司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

三、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构想

(一)完善税收、金融立法,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公司合并能不能通过资产存量的重新调整和组合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决于国家税收、金融立法在公司合并中的贯彻执行。目前,针对公司合并中一个重要的难题,即跨地区、跨行业合并困难,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通过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方面的立法完善,使公司合并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1、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废除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作法,使征税权与产权分开。为了推进企业合并,立法中还应制定一些特别措施。如调高不合理的产业部门和长线产品的税率,促进这些产业和部门的生产要素在合并中向结构合理、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转移;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公司合并朝着国家对投资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变现行信贷规模切块分配体制,按照效益原则、偿债能力原则、规模投资原则、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原则重建新的借贷体制。在立法中,还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公司合并在金融政策中给予一定的扶持,可以规定扩大免息、停息的范围。

(二)完善公司法,保护股东、债权人权益。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法,主要调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活动规则和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公司合并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合同行为,又是公司组织变更的一种形式,所以公司法应对其进行规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调整的侧重点在于对公司合并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及公司董事利益变动进行协调。既注重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又力图避免公司内部利益格局被破坏而致使合并流产。我国《公司法》从整体上看,对公司合并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的,特别是对合并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同时,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的保护上还不够全面,应加以完善。为了限制被合并公司董事滥用并购防御措施,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规定:董事采取反并购措施,必须具有合理性。为了便于判断董事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应当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在公司合并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应当允许董事为了顾及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反并购措施。

(三)加速出台《反垄断法》,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在公司合并中,主要的负面影响是产生垄断。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各企业间还不能完全平等地开展竞争的条件下,更有必要在鼓励和引导公司合并的同时,随着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加速《反垄断法》的出台,加强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监管。对于《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控制公司合并方面应从以下几点规制公司合并:1、确定公司合并的合理限度。一方面要允许、促进公司合并,形成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市场上有足够个数的平等竞争的企业,避免出现少数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为此,可在立法中对公司合并的原则、条件、标准、范围、行业等问题加以规定。2、建议控制公司合并的申报、查处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于公司合并都在《反垄断法》中建立有向专门设立的机构进行申报的制度。有事先登记和事后登记、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各国均依国情而论。依我国国情,在申报上应建立以强制性申报为主的严格审查制度。3、设置控制公司合并的专门机构。关于专门机构的设置问题,实践中有四种选择:一是非创设型,即不新设专门的反垄断主管机关,而由现有的行政机关按其职能分工,共同执法;二是创设型,即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三是选择型,即在现有行政机关中选择某一机关作为反垄断的主管机关;四是综合型,即将前三种类型结合起来,在现有行政机关中选择一机关,再在该机关内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法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反垄断的执法,并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有维护反垄断法实行的义务。我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机关。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否则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常常会由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而不得不屈服于政府的压力,其裁决就不会被政府变换不定的产业政策所左右。(见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第249页)因此,在设置控制合并的专门机构时,应当满足其独立性的要求。

(四)尽快制定企业合并基本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公司合并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合并基本法。它应当调整在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总则;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并应当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在实体规范方面,要确定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也就是从立法上界定我国企业兼并行为的范围。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设定兼并的实质要求。在程序规范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并购报告的受理机关;二是确定报告的义务人;三是确定报告的时间;四是确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五是确定报告的审核期限。

总之,公司合并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其特有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而言,应进一步完善与公司合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制定出企业合并基本法。以保障公司合并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改变各部门、各地方政策不统一的局面,防止不规范行为,最终实现公司合并法制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忠军.上市公司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余圣勇,周刚,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5]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1999,(2).

[6]王欣新,张秀春,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1-11-30.

[7]黄红桦,吴传凯,公司合并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研究.1999.(3).[

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对于这种股东决议制度美国、日本、德国、法等国的公司法几乎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38、39、103、106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例。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这里并未区别存续公司和消灭公司。虽然存续公司股东会对合并做出决议,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是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股东会决议制度也存在问题,比如有些合并存续公司股东利益未发生实质变化,要求股东决议没多大实际意义,并且会使合并程序复杂、成本加大、时间延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1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合并相关文章
  • 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问题实证研究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购买、处置子公司等行为而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动屡见不鲜,由此导致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的频繁变动。而合并范围的改变,使各期连续编制的合并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主体范围不相同,从而导致各期合并报表会计信息间的不可比和不连续,使得本来就存在失真成分的个别报表会计信息在合并后产生再次失真。目前对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原则性的,弹性很大,很容易被操纵。本文抽取部分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合并范围变动的手段和影响,并提出规范合并范围变动操作的对策。关键词: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会计操纵实证分析合并报表作为企业集团规定编制的正式会计报表,需要反映企业集团综合业绩,其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是否正确。近年来,上市公司购买、处置子公司等行为而引起的产权结构变动事件频频发生,使得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的频繁变动。而合并范围的改变,使各期编制
    2023-06-07
    184人看过
  • 公务法人问题研究
    关键词:学校/公务法人/法人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授权收容遣送站负责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15]乔育彬:《行政组织法》,第302页。[16]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95页;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9月版,第131-158页。[17]在判例中,学校当局之入学许可、学校之分配、参加高中毕业考试之许可、博士学位之授予、退学或开除、留级、授予大学教师资格、拒绝发给毕业证书等,行政法院认为有审查权限。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第144页,147页。[18]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100页。[19]转引自李震山等:《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轶诞辰祝寿论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页中国政法大学教
    2023-06-06
    305人看过
  • 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问题研究
    伴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效率、完善公司治理、改进公司风险管理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正是基于此,更需要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依靠改善内部审计,推动内部审计跟公司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积极实施内部审计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够对公司管理者的会计信息的编报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约束,有效缓解投资者跟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局。同时,内部审计能够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使得企业投资者的剩余控制权在公司管理监督中能够得以落实,这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监督管理公司运营的能力,内部审计依靠对管理活动中的事前决策、始终控制以及事后监督等,积极弥补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仅仅局限于事后监督的局限性。通过对公司治理活动的连续监督,进一步明确可能的虚假财务信息,提高管理的效益和效率,并有效规避企业日常管理风险,降低风险损失,增加公司价值,提高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
    2023-06-09
    469人看过
  • 换股并购的财务问题研究
    世界范围内并购所涉及的交易额越来越大,大量公司开始通过换股方式来进行并购。我国从1998年清华同方以换股方式并购鲁颖电子,拉开了换股并购的序幕。换股并购有许多不同于现金并购的地方,这也决定了换股并购有许多特殊的财务问题,如股权稀释问题、换股比例确定问题等。本文拟从换股并购与现金并购的不同点入手,找出换股并购的优点与不足及应注意的影响因素,从总体上全面认识换股并购,进而研究换股比例的确定问题。一、换股并购与现金并购的比较现金并购是指用现金进行支付的并购,凡不涉及发行新股的收购都可以视为现金并购或现金收购,即使是由并购公司直接发行某种形式的票据完成收购,也是现金并购。现金并购的一个特点是:一旦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公司的任何权益。对于并购公司来说,以现金进行支付,对原有股东的权益不会有任何稀释,但却有一项沉重的即时现金负担。并购公司在决定是否采用现金支付时,应围
    2023-06-09
    316人看过
  • 【公司解散】对与公司解散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法应把法人人格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规则公司法应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册的漏洞公司法应废除企业主管机关直接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权力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有限责任原则是有条件的,凡是未经清算而擅自解散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未经清算而被解散、注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机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健全有关立法。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之间的关系营业执照是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吊销,是指收回并取消(发出去的证件),它不同于注销;注销,则是指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主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从而令其停止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既然“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准
    2023-06-09
    204人看过
  • 研究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问题
    “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3-07-02
    158人看过
  • 公司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相关问题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
    2023-07-20
    128人看过
  • 保险公司上市问题研究
    法律综合知识
    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以年均35%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内资保险业资本总额不足200亿元,几乎不能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的资本相抗衡,这样的资本实力是无法应对加入WTO后的激烈竞争的。因此保险业界普遍认为,通过保险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来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充资本实力,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保证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发展的最佳策略选择。一、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与筹资方式的选择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资本。保险公司与其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是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的资本金也就越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
    2022-04-16
    76人看过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摘要]: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将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损害民族产业利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只有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才能规范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垄断认定程序,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经历了多年的曲折,其范围近年来迅速扩大。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动机与境内上市公司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这种并购是一种双赢的战略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就像一把双刃剑,不仅能促进规模效益的实施,增强企业竞争力,而且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外资并购必然导致垄断。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处于行业前列,甚至处于领先地位。外国投资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后,可以迅速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利润。外资并购一般是指在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它们是具有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
    2023-05-07
    112人看过
  • 研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和自首。在刑事诉讼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此外,还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和监督、考察任务。债务纠纷搞成刑事案件敲诈勒索如何处理1、债务纠纷搞成刑事案件,对方进行敲诈勒索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2023-07-03
    426人看过
  • 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法律问题研究
    1、对抗性反收购战略作用的理论分析公司的对抗性反收购战略是指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对其收购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战略。一般来说,对于敌意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采取应对措施。对抗性反收购策略不同于预防性反收购策略。它是在收购现象发生后或收购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反收购措施。以下将讨论几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新股发行的含义和分类股票或股份的发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或股份,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或者新股。本文所讨论的新股发行是指第二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IPO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IPO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普通IPO和特殊IPO。前者是指公司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发行新股,使公司总资产增加,规模扩大。后者是指公司为其他特殊目的发行的新股,如将公司全部或部分利润或公积金转增为新股,并按原股比例分配给股东;将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等专
    2023-05-07
    336人看过
  • 研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这个地点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实践中,有三种确定方式:1、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2、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派遣地;3、以公司的住所(工商登记地、主要经营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能否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
    2023-07-09
    265人看过
  • 研究公司合并的共通之处
    公司合并的特征如下: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并协议为前提;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是什么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形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023-07-05
    359人看过
  •  群聊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群聊中,发布政治敏感话题、传播谣言、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发布涉黄、涉毒、涉爆等不良信息、发布有关港澳台的新闻、发布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的信息、发布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都将被禁止。在群聊中,政治敏感话题禁止发布;不传播谣言、不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开发布;不发布涉黄、涉毒、涉爆等不良信息;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布有关港澳台的新闻;军事资料不对外公开发布;不发布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的信息;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对外公开发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也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标题: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日益加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但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稳定,我国政府出
    2023-11-21
    38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治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 更多>

    #公司合并
    相关咨询
    • 中的添附物问题研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涉及外法域的问题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聚众斗殴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1-17
      分家析产,在很早以前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词语,本身不会很难理解,但是,它往往引发诸多家庭矛盾,甚至亲属间斗殴、厮杀。张志胜律师在此不讨论其社会“效应”,专门研究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分家析产并非平常意义上的“分家”、“拆烟火”平常,尤其是在农村,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往往涉及分家,另立香火的事情,人们通常叫“分家”;父母年迈之后,将财产分给儿女们,有时还开个家庭会,这也叫分家。但是,这些不完全是法律意
    •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
      青海在线咨询 2024-12-06
      在刑事诉讼中,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是普遍存在的且备受关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概念界定、分类标准以及相互间的差异性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之处。其中,想象竞合指的是犯罪行为或该行为所涉及的多种罪名之间的冲突,属于犯罪构成要素数量多寡的表现形式;而法条竞合则是指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属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在竞合关系的具体表现上,想象竞合并不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而法条竞合所涉及的多个规定不同罪名的法
    • 工伤赔偿程序问题研究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