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9:44:31 438 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为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四、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提供便利,及时受理纳税人报告的各类信息,并依法保密。

六、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七、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八、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

附件: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2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境外投资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代码的调整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二、发票内容的调整(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
    2023-05-03
    13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中问关公业题的关有退人于业的关投和业国关关华业商外人有关的近日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政策,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三、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可向出口地海关申请补办,补办日期截止为1997年12月31日。
    2023-06-06
    42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
    国税发[1997]102号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
    2023-06-10
    24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规定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1]289号发布日期:2001-4-17执行日期:2001-4-1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成都恩威案件税务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投资合同限定的出资期限内,纳税人中外方投资未达到该款规定要求,且该纳税人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征收其应缴纳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9
    47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NOTICEONQUESTIONCONCERNINGAPPLICABLEREGULARTAXREDUCTIONANDEXEMPTIONONINCOMEGAINEDFROMLIQUIDATIONBYENTERPRISEWITHFOREIGNINVESTM
    2023-06-09
    40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
    2023-05-03
    428人看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1994]82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近一时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统一明确。省局经调查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为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进的主要部件等进项税额能否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新(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购进的主要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原则处理:凡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有关扩充、更新(换)、翻修和技术改造业务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其购进的主要部件等进项税额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提供给搬迁户房屋征税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提供给搬迁户的房屋,应视同商品房销售,按照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如房屋系自行建筑开发产品,应按房屋造价依3%的
    2023-06-07
    449人看过
  •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根据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对各种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规定》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六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企业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利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单
    2023-06-05
    155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21号
    财税[1997]121号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2023-06-10
    189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公布实行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六省(市)对外税收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对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1.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合营者,应包括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申请退税的再投资范围,应限于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用于独资经营或用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不得申请退税。2.合营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这是用法定基金扩大再生产,不属于再投资申请退税的范围。3.合营者再投资申请退税,应取得接受投资企业开给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必须载明其投资资金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并附有该项投资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合营者从甲地合
    2023-06-06
    5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38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7]51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
    2023-06-10
    48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1-03【生效日期】1997-0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5]184号予以转发。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比照199
    2023-06-07
    31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日期:2010-7-9执行日期:2010-1-1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9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吸储放贷所得税问题的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2023-06-06
    299人看过
换一批
#外商投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 更多>

    #境外投资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哪些境外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