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如下:
1、若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点是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
2、若要约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点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一、如何区分承诺和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什么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要约的形式不同:口头要约一般在被要约人理解时具有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在送达被要约人时具有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根据其承诺取得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承诺时间是指承诺意味着当承诺达到要约人的控制范围时,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无需通知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有效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要约的有效期间有多长时间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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