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删除了以下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权利要求中出现的×××缺陷;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页第×段、第×个实施例以及图×。
4、删除了权利要求×,对比文件×公开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适用于×××,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这一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论述方式同上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的手段,来解决×××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的手段,也不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更不存在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本发明通过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备创造性
论述同上
分案理由以及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一)分案理由
相关技术方案之间缺乏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出项在本申请中。
(二)分案申请中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由于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任何关于×××的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因此,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分案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因而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络本人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专利代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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