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闽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一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二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人员参保问题
(一)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仍由原渠道支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是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二是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四、关于月缴费基数确定与计算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执行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月数
其中:1.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2.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3.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若调动当年已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在新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调出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二年则按其在新单位的实际工资发放月数和标准确定月缴费基数;若调动当年尚未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4.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5.上一年度内工资标准发生变动的,确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时,上一年基本工资、上一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上一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上一年绩效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6.发放工资月数按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确定。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统筹基金转移: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年限)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转移基金。
(二)个人账户转移: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转移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中止缴费: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六、关于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所需补缴金额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承担。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若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期间在两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负责补缴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结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时间段的单位补缴部分。
(二)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我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开核算,实行多缴抵缴(抵扣改革启动后应缴额)、少缴补缴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解决。
我省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养老待遇项目主要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两项。改革实施前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的人员,改革实施后其退休待遇中的提租补贴发放标准不变,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改革实施后提租补贴标准提高的,增资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八、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调入不属于我省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单位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九、2014年9月30日前我省各级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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