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5:31:39 366 人看过

在劳动工作中,劳动者因为工作的高危性,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发生劳动事故,造成自己的身体伤害,也就是我们说的“工伤”。当劳动者出现工伤时,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是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工作单位会申请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之后在进一步的确定赔偿金额,如果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劳动者就需要自己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所有劳动者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的是在劳动事故发生之后的三十天之内申请,单位不进行申请认定的,劳动者自己或者家属进行申请认定的,是在受伤之后的一年内申请,过了这个时间之后行政部门就不再接受申请了。

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一)申请书。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书》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按照要求填写就行。(二)医院的诊断书。(三)能证明自己是企业的人员的证明。(四)不是本人进行申请的,而是家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由时间限制,但是当有特殊情况时耽误了申请,过了申请期限的话怎么办?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的职工在劳动时发生了劳动事故的,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在事故发生的三十天之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

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况的,向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是适当延长,具体需要看劳动保证部门的决定。我们说到“特殊情况”可以进行申请延长时间,那么“特殊情况”具体是指什么呢?主要是指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的地方和接受工伤认定的行政单位距离太远,比如说,日常生活中的交通运输业的工作人员,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事故的话,在三十天内是无法到行政单位进行申请的。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发生劳动事故之后,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的,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可以在向单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延长时间,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可以适当的延长。但是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者劳动者的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上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进行延长时间的申请,也就是说当由特殊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本人或者劳动者的家属在一年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的,能不能进行申请延长时间,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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