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一项根本性原则,其含义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必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同等待遇。众多国家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待遇的平等,均被视为核心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1)收购要约必须向所有持有该要约所欲购买股权证券的股东公开。亦即除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凡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人均应同等地受要约,而不能仅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此即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要约应当全面地公开。
(2)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权利。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涉及收购的全部信息、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不允许只发给部分股东。
(3)要约人应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则该变更后的条件和价格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在变更前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
(4)按比例收购。它是指在要约收购者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情形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从每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票,而不能适用一般股票竞价交易的先同意先被购买原则。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一则取消先作出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之特殊利益,二则淡化收购要约分阶段的强制效力
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在要约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容为: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此比例后持股量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依法必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各国的证券法都将充分披露原则作为要约收购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外立法,[5]充分披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1)大股东的持股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将其持股信息充分披露,并且在达到这一比例之后,投资者持有股份每增减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时,也应予以披露。(2)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收购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条件、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3)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对面临的要约收购发表意见,该意见应向所有的受要约人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当说明其之所以持某种意见的理由,并披露其对该要约收购的利益冲突。另外各国法律还要求各披露义务主体必须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欺诈和误导。
在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证券法》只对大股东的持股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有具体规定,而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未作出规定。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是充分披露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是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忠诚、勤勉义务在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则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多数股份,有较大的表决权和发言权,在信息获取等方面均有较大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优势地位,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股份高度分散化的特点,中小股东出于成本或者投机心理的考虑,怠于行使股东权益,出现白搭车现象,使股东大会逐渐形式化.因此目标公司中小持股者的利益,常常成为法律密切关注的对象。在要约收购中对中小持股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为多数国家通常采用的制度之中:
(1)强制收购要约。当要约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一定比例时(往往是法定控股的比例),法律将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权持有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该制度的目的,意在防止收购者凭其获得的控股权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借以强制要约收购,让众多中小持股者作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这也不失为一种机会的公平。
(2)强制出售。当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股票达到目标公司股票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一般为90%),其余目标公司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该制度的道理与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原理是相同的,其意均在给予中小股东最后选择的权利,以此显示法律的公平,并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
综观上述原则的根本目的均在于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要约者与受约者之间选择受约者作为保护的重点,自然有其法律的秘诀所在;该秘诀不在于对弱者偏袒,而在于强弱之间的均衡,以示法律公正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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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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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主要程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7(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三)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七)股票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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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要遵循哪些方面的原则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41、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2、配股发行: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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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形式资产置换和收购重组有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4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 1.收购兼并。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 3.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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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XX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需要怎么约定呢?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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