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有哪些?
(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的主要特征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简单来说,只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营利目的在其中的都是不可以划拨取得的。因为划拨土地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这些土地的用途都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使用土地所新修的这些项目不带有任何的盈利性质。所以对于我们普通民众来说,除非将来发展的项目是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否则使用土地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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