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荣誉权的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5:34:31 420 人看过

1.荣誉权与几种具体人格权的共性。由上面图表的划分可知各种具体人格权并不是直接的民事主体对另一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对世性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义务。亲属法内的具体身份权:配偶权、亲权及亲属权更多的是两主体或更多主体之间的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荣誉权参与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之下的标表型,自由型的联系相对较小一些。但是也比与身份权的联系要密切一些.这里仅讨论荣誉权作为尊严型人格权之一种与其他尊严型人格权之间的联系。由于荣誉权和名誉权之特殊联系,留待以后讨论。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贞操权,是贞操不受玷污的人格权,亦即不许他人与自己实施婚外性交的权利。精神纯正权,是未成年人善行、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当教唆的人格权。信用权,是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我国立法和司法尚无法律规定)。

由上面的概念可知:这些权利都要求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予以尊重。如果受到任何侵权活动都会侵害主体的尊严。虽然要求别人尊重而主张自己的尊严是人格权总的要求,也可以说是一切权利的要求,但具体到人身权这一章节,名誉、荣誉、隐私、贞操、精神纯正权、信用仍可抽象为以精神利益为客体的尊严型精神人格权。荣誉权虽然时常伴有物质方面的权利,但是该物质权取得的前提是获得荣誉。得到尊重仍是荣誉权最主要的内容。如果视荣誉权为身份权,那么精神纯正权也可以说是一种身份权,因为此权仅为具有未成年身份所特有。以上概括了荣誉权的隐私权、贞操权、精神纯正权、自由权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即求得他人予以尊重的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因此把荣誉权和名誉权、隐私、贞操、精神纯正、信用共同概括为尊严型人格权是合理的。

2.荣誉权和名誉权的相通点。名誉权归入人格权是毫无疑问的。现在讨论一下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的相通点,进而论证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合理性。

从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客体分析。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也是相通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所认为的名誉指社会对主体的褒奖或贬损或中性的评价,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名誉权作为权利之一种即意味着该权利是法定的,是由法律赋予权利人对于其名誉所享有的利益支配权。如果名誉包括对主体消极的评价则意思是法律保护主体对其消极评价享有的支配力和利益。换言之:消极评价即支配力和利益。这样岂不自相矛盾,违反逻辑。因此笔者赞成:名誉一般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也就是说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而不是指对坏名声的评价。最低限度是非消极的社会评价。因此名誉应指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良好评价,而名誉权也相应要求他人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荣誉与荣誉权相关的荣誉也是一种特定组织给予的正式积极评价。因此,名誉和荣誉均指积极评价,而荣誉权与名誉权相应的是以获得和维护该积极评价及其利益为重要内容。“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应受与其地位相当之尊敬或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当然,该积极评价的来源不同,一是正式特定组织给予的评价,一是非正式来自社会的评价。

从权利的主体分析。一般主张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学者认为名誉权为所有民事主体享有,而荣誉权只为获得荣誉之后的主体享有。这也是持荣誉权否定说者据以论证其观点的依据之一。然而正如上面所说,名誉为非消极评价:该非消极评价一定为社会所有主体所必备也是值得商榷。当然即使是有坏名声的人也享有受到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另外构成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有:散布真实的事实(所散布的事实对他人隐私造成侵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正当行使权利。因此名誉权并不是人人时时处处都享有的。荣誉当然并非为人人所能具有,但是人人都应该享有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荣誉的权利,具备条件时可凭借具体规则而享受荣誉获得权。关于荣誉获得权,下文阐述。

从权利的取得和消灭不同分析。认为名誉权为人所固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荣誉权的产生依据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发生,且可依一定程序取消或剥夺。此观点也不确切。荣誉虽然可通过一定程序而取消或剥夺,但并没有剥夺获得荣誉的期待权。只要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存在,那么荣誉权就是任何人所固有的。当然,通过正当程序也可以使荣誉获得权受到克减,即取消获得某项荣誉的资格。

综上所述,荣誉权和名誉权可以说是人格权范畴的一队孪生兄弟,具有很多相通之处。此外,他们的侵权形态有竞合、救济方式也有共通之处。他们虽有很多相通点,但仍不是完全相同的。正如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因此把荣誉权和名誉权同列为人格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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