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必须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10:21:08 447 人看过

一、工伤认定后必须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工伤后,不是一定需要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才需要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如果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情形的,则不需要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工伤伤残中,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劳动者一般不再具有劳动可不可以力。工伤伤残中,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劳动者一般不再具有劳动可不可以力。工伤十级伤残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造成没有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不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不可以延长30日。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小工伤认定需要进行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不论是否严重,都需要进行工伤的鉴定。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三、工伤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工伤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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