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如何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08:40:46 368 人看过

诈骗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应该写清楚当事人诈骗的具体行为,不构成法律当中的诈骗罪。

许某市H区人民检察院:

接受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杨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会见了杨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明朗,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

依据本案事实,侦查机关认定并向贵院移送审批捕的杨某涉案行为主要有两起:

杨某从李某云处借款的行为,移送审查批捕的罪名为诈骗罪。

杨某从某信用社借款120万元的行为,移送审查批捕罪名为骗取贷款罪

辩护人认为,上述两起涉案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贵院应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一、具体内容

杨某从李某云处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客观方面,杨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杨某、童某与李某云从2012年春经他人介绍相识至2014年5月份,一直存在密切的经济往来,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留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为李某云所熟知;借款时,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打借条是真实的,本案也不存在虚假担保的情形。

主观方面,由杨某的下列涉案行为无法推断出他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杨某、童某从李某云处借本案所涉款项时,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偿还本案所涉借款,对此李某云是熟知的,否则李某云决不会连续数次大额借款给杨某、童某;借款后,杨某、童某一直有还利息及部分本金至2015年7月份;杨某借款后至今,其联系方式未变,家庭住址未变,其家人联系方式未变,手机一直保持畅通状态,李某云随时可以找到;杨某、童某所借款项并未挥霍,也未用于违法犯罪用途,而是一部分借款经李某云同意,转借给威猛铸造厂等企业和个人,另外一部分用于杨某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杨某一直明确表示他确实欠李某云的钱,将倾其所有想方设法偿还欠款,从未有赖账的意思表示。

李某云和杨某、童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客观方面,杨某、童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杨某、童某没有虚构个人信息。杨某、童某自2012年初经熟人(童某的一位亲戚(也是李某云的邻居))介绍相识,李某云与杨某、童某交往的根本目的是知悉杨某、童某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想借大笔款项给杨某、童某,再由杨某、童某转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自2012年相识至2014年9月份,李某云和杨某、童某之间进行了频烦的经济交往,她和杨、童二人非常熟悉,可以说是知根知底。其间,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留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是完全准确的,也为李某云所熟知。2014年9月份本案所涉最后一笔借款发生后,李某云还数次到杨某家中商谈还款事宜,2015年7月份,李彩去还曾在杨家中居住,后来还雇佣社会人员跟踪、威胁、辱骂杨某,还多次打电话骚扰杨某。李某云多次到许某市公安局举报杨、童二人,许某公安机关数次按照李某云提供的联系方式轻易而举地找到了杨某。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留的个人信息是准确的,杨某、童某不存在虚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行为,否则李某云不可能找到杨某。

(二)杨某、童某给李某云所打借条也是真实的,也不存在虚假担保等情况。杨某、童某向李某云借本案所涉款项时,杨、童二人均亲笔打了借条,亲手按了手印,借条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借条的情况,也不存在虚假担保等情况。

主观方面,杨某、童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借款时,杨某、童某的经济实力非常雄厚,完全可以还清本案所涉借款

首先,借款时,杨某、童某对外有一千多万的有效债权,完全具备偿还本案涉案借款的能力。

其次,在本案借款发生期间,杨某、童某正在从事钧瓷的生产和销售,当时库存的钧瓷按市场价值计算当在400万元以上。

其三,杨某、童某有两处住宅,一处位于禹州市颖河大街北段路西,为三层楼房,紧邻繁华大街,地理位置优越,价值为二百二十万元左右。另一处位于杨某、童某老家禹州市顺店镇顺南村顺南街(南北大街南段路南),地处禹州市顺店镇区繁华地段,为三层数房,总建筑面积达429.05平方米,用途为营住两用,价值在80万左右。

其四,在借款发生期间,杨某、童某还经营着家电超市,生意兴隆,收益极其客观,净资产也在80万左右。

其五,在借款发生期间,杨某还在禹州市亿美家电超市经营了海信电器专柜,也具备相当的资产规模。

其六,在借款发生期间,杨某还有一辆宝马轿车,价值3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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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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