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作为政府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市土地房产、计划、建设、经发、交通、规划、财政、市政、公路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制度。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七)新建、改建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
(八)旧城改造置换出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计划、交通、规划、财政、土地房产、公路等管理部门会审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道路沿线两侧以及新建、改建桥梁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已明确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除外)作为预留用地,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或桥梁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土地明确为储备用地。
道路或桥梁的建设用地明确给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储备用地明确给土地储备机构。
第八条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储备用地与道路或桥梁建设同步征地或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征地或拆迁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储备用地移交给储备机构接收管理。储备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征地或拆迁工程进度拨付给实施征地或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
道路两侧、桥梁两岸的储备用地无法与道路或桥梁建设同步征地或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第九条对列入政府规划控制,但暂时不予征地拆迁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确定拆迁的时间,实施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拨给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
(一)企业改造、异地搬迁置换出来的原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需要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商品房用地的土地;
(三)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可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确定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后,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实地调查了解,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管理部门对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的规划意见和要求;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费用及其依据;
(四)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利益;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房产、财政管理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意见,实施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下列工作:
(一)对列入政府规划控制和储备的土地实施直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列入政府规划控制和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市政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三)对已储备的土地在交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让前,对土地进行临时性的有效利用。
前款的管理和开发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已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后,将土地交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出让。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以“政府储备用地”或“土地综合开发”的项目向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包括对土地的临时利用)所需的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财政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方案》的批复意见控制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支出。其中拆迁费用根据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意见控制支出;市政配套、地块管理等费用根据市财政工程预算审核所审核意见控制支出。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收入管理按市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同安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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