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20:51:33 239 人看过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两个部分入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房屋调换。产权房屋是在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基础进行补差价获进行就地安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含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的货币补偿、租金标准、依法代管的房屋以及代理的经租房屋。

一、城市拆迁自建房政策规定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2)回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二、拆迁还建房屋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适用诉讼时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位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回迁房是否需要交契税

回迁房需要交契税。

回迁房,赔偿部份免交契税,补差价部份按实际税率征收。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自身特征有以下几点: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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