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彬)在24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牛会拴就《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说明。下午,常委们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立法保障律师会见权
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立案后不依法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出具法律手续、履行告知义务的;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超期羁押的,以及对持有合法手续的人员要求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依法准予会见的,将被追究责任。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牛会拴表示,增加此款,既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也是民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将追责
据悉,修订草案分别增加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表述,并扩大了追究范围。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或者作出裁判、处理决定后不给当事人出具法律手续的,将追究其责任。同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定罪量刑错误的,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执行或者向被执行人通报不利于执行信息的;对执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拒不核实、违法采取或者不采取执行措施、作出执行裁定或者决定违法的,以及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予执行,对有正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不应执行的案件,不予裁定或者错误裁定的;违法对案件当事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当事人财产的,都将追究其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采取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妨害他人作证的,也将追究其责任。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赔偿
修订草案规定,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如果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如果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规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切实取得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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