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7:02:54 121 人看过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重整计划;

2、通过和解协议;

3、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4、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核查债权;

7、监督管理人;

8、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无财产担保且债权已经确认的债权人,以及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及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债权人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不享有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决权,而对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享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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