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8:11:09 227 人看过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2009年8月)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247号)等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扬尘控制和文明施工管理,切实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卫生环境,现对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和取费标准

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扬尘控制、文明施工和职工必备作业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依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规定,拆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用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用、环境保护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和安全施工费用组成。

参照江苏省和南京市建设部门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实际,现明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取费标准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12元/平方米、文明施工措施费用8元/平方米、环境保护措施费用10元/平方米。详细组成和标准见附表。

二、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拆迁工地周边应当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

(二)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三)拆迁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拆迁工地和运输车辆按照“四有两不”要求,做到施工工地有围挡、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车辆装载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

三、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

(一)拆迁人(建设单位)在编制拆迁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本意见的取费标准,向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计入拆迁总成本。拆迁人、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与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明确费用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等条款。

(二)拆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概(预)算总额的60%以上,其余费用应按进度在拆除工程报结前付清。

(三)拆迁实施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负总责。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向拆除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拆除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扬尘等控制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拆迁实施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拆迁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五)拆除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足额计取。拆除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四、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拆迁人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二)拆迁人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项目停止实施;因未改正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市房屋拆迁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四)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措施费用的实施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项目和正在实施未报结的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均按本意见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仅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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