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到济南某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按件计算,月平均工资1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5月10日19时30分左右,孙某在操作冲床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双手。同年9月27日,孙某被认定为工伤,11月8日被鉴定为8级伤残。2010年12月6日,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制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2010年11月23日,该公司变更股东会成员,原股东于某将其所持股份75万元转让给李某,原股东王某将其所持股份75万元转让给周某,法定代表人由于某变更为李某。2011年3月7日,该公司向历城区工商局递交了清算报告。报告载明,经营中的债务全部结清,债权全部收回,公司账簿以外如出现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2011年3月14日,工商局核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注销原因是股东、股东会决议解散。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周某辩称,孙某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孙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明知孙某正在向公司主张权利,却在诉讼过程中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清算报告称账簿以外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该承担比例对李某、周某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公司以外债权人,所以李某、周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公司对孙某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周某支付孙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9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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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数额如何定?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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