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股东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别的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限制的;
2、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营同类业务;
3、如果是公司普通员工但与公司签订有竟业禁止协议的,不仅在位期间不得作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也不允许,当然只是作为股东则不受限制。
公司员工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公司员工做伪证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公司法全文
相关案例:
25岁的上海男子顾某出于同情心为他人做伪证,导致一起诈骗案被发回重审。日前,顾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4年8月15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内就犯罪嫌疑人戴某诈骗一案向警方提供证言。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顾某向戴某的辩护人就该案同一事实提供证言时,为避免戴某受刑事处罚,作虚假证明,提供该案的重要事实的证言与其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内容完全矛盾。致使海淀法院2007年6月认定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戴某退赔人民币470000元发还被害人后,该案被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法院开庭重申该案时再次出庭作证,仍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当日,被告人顾某被抓获。
庭审时,当法官问及顾某做伪证的动机时,顾某称,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就是出于对戴某的同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戴某诈骗一案的关键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戴某免予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顾某当庭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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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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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41、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能收购本公司股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