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一、不予批捕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①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④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2)具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法第15条规定:
①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情形都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也就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是申请撤销不批捕决定的话,即意味着公安机关的意见还是觉得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除了公安机关之外,受害者不能直接申请检察院撤销不批捕的决定。检察院在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的时候,通常都会在书面通知书当中标注清楚不批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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