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7:52:02 145 人看过

(一)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对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有效避免“执行难”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尤为明显。

(二)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尽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上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拘、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移送法院审判。而法院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加以妥善解决,极可能发生当事人频繁上访、越级上访、矛盾激化的后果,不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而许多现实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从发生到圆满解决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调解是我国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应该在合适的条件下善于应用。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矛盾的有效调和,对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大有裨益。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使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矛盾的重要方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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