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适用状况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尤其是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致使案件在处理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差较大。经统计某县法院2003年度共审结11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其中调解结案5起,判决结案6起。在6起判决案件中。其中4起是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划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或次要赔偿责任,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两起案件不是按照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划分。而不论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如何,只要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在同一个法院出现因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而裁判不一致的情况,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没有更好地保护医方或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如果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赔偿责任的大小起多大作用?笔者试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怎么确定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三)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四)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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