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冻结程序的适用:(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股权的执行可以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预计支付的股息,禁止被执行人提取股息或者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的股息。冻结股息的裁定应当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公司是分红的主导者。被执行人退出或者公司支付股利的,依照民事强制措施处罚。(2)我们也可以冻结股票本身。《实施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和支付股利,冻结股权的措施延伸至股权股利。在实践中,不仅要告知公司,还要告知工商登记部门,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实现真正的冻结。冻结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当向企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送达,限制股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为股权的实施提供了范例,也涉及到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股份的数量应限制在股权持有人的债务范围内,并应予以限制不能任意扩大。(1)《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当告知全体股东,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转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都应当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控制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转让。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期限内转让的,法院可以直接拍卖、变卖处理,也可以直接赔偿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1997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若干规定》的规定。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将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告知合营另一方,并依法回答合营另一方提出的问题。要求合营另一方表示是否同意转让,并通知对方在一定期限内表示同意。只有确认被执行人除企业股权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才能强制转让。但是,当股权被强行转让时,应当告知合营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第三,运用价格变动是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债权人实现的最终保障。价格变动是股权实施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无论股东是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都必须准确把握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有利于合理、公正地解决执行案件,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公平的评价尤为重要。股权评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必须符合股权评估的要求;三是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资质和资质;三是防止人为低估或高估股权价值,四是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综合评估,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第四,实施股权转让和变更转让是实施股权的必由之路,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还是将股权返还给债权人,都属于转让。高管股权转让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1)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转让股权,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和监督,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2)强制转让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使,可以直接以股权清偿债务的方式强制转让,也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转让他人。(3)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时,应当按照《实施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强制转让。(4)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都必须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5)强制转让合营企业股权时,应当按照《合营企业法》的规定,注意征得合营对方的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并符合强制转让条件的,才能转让股权。但是,应当保护合营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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