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其中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合称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必须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这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最基本的权利。②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递交复议申请书后,在复议机关做出裁定或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二是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③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期
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法律保护。④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①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②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④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⑤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①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②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③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2)义务。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3.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以第三人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参加行政复议;
(2)提出参加行政复议要求后,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准许;
(3)第三人有权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4)有权针对行政决定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或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5)如发现办理案件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对提出的回避申请,相关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有责任查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第三人回复是否决定回避;
(6)对复议机关需要勘验现场的,有权要求复议机关通知其到场;
(7)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的,第三人有在听证会举行前知道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行等事项通知的权利;
(8)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在60日内,最迟在90日内(经延长后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如逾期未作出决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就原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9)对行政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有权向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10)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2、第三人的义务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当被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时,无权拒绝并有义务提交身份证明材料、陈述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对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反驳行政机关有关决定的,第三人有义务按照行政复议机关限定的期限提交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4)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5)第三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到场到会,按时到达勘查现场,或按时参加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第三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遵守复议纪律,不得借故吵闹、扰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秩序,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第三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或最迟在复议案件决定作出前提交有关证据,否则,复议机关有权拒收或视为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7)第三人举报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事实推测的诬告,否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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