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需要进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办理材料
变更申请表应列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要求决定书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人员签名确认、盖指模。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新的学校章程,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需要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盖指模),加盖学校公章。
需本人签名,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以学校名义,由东莞市×××消防大队出具;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包括每一个开设工种的理论场地和实操场地。
提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人力资源部门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人力资源部门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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