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8:11:07 280 人看过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1公众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办理票据成对于贴现;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6提供担保;7办理国内外结算;8买卖、代理买卖;9从事外币兑换;10从事同业拆借;11从事银行卡业务;12保管箱业务;13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按照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协议,我国正在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开放金融业。这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其目标,是在协议中所承诺的期限之前,逐步实现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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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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