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电力、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严重结果,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二)一万人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成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4、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案件情况,按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怎么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
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
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求此时的易燃易爆设备是正在使用过程中,要是实施破坏行为的时候并没有使用,比如还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这个时候并不能按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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