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鹤岗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鹤岗工伤保险待遇变更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鹤岗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不欠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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