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低的难题何时能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05:14 286 人看过

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这一尴尬局面该如何破解?

4月22日,在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和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应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三倍或两倍赔偿数额,防止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现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与美国的相差近百倍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低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中南财政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介绍,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由于难以证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7万和1.5万,诉求比例不到35%,低于企业同等专利授权费、培育商标知名度的广告费或同类作品平均稿酬。

而2009年至2013年间,美国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的中位数高达430万美元。吴汉东说,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判赔金额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说,学术界和实务界还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损害赔偿的数额过低,不足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

成因:填平原则低估了受侵犯产品的实际价值

吴汉东说,产生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原因,首先或是知识产权本身商业价值不高,即高水平、高价值、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为数不多,尚不足以构成大规模高赔偿额裁判的价值基础。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未能借鉴专业化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以保证判赔数额认定的科学性。

与会专家还指出,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计算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大大低估了受到侵犯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

李明德介绍,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如果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以被告的利益所得加以确定;如果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

除上述认定方式外,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如50万元以下(著作权),1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专利权),以及300万元以下(注册商标权)。

李明德认为,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院可以在法定数额的范围内,考虑侵权的各种因素,适当增加损害赔偿的数额,但在填平原则的支配之下,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还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所得,或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的。

从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形来说,以填平原则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仅不能有效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还难以有效遏制侵权。李明德说,因为侵权人是在利益驱动下从事侵权活动,如果侵权人感受到在支付损害赔偿后,还有利益空间,必然会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途径:从市场价值角度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凡是受到他人侵犯的知识产权,必然是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

李明德说,按照常识,侵权人不会,也没有必要未经许可而使用那些无人问津的作品、专利技术,也不会仿冒那些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更不会冒着风险去盗用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市场价值法是评估赔偿数额最为有用的方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也认同李明德的观点。他说,市场价值是从财产属性和市场交易的视阈来确定侵权赔偿的边界,相比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预见性,能更好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

如果法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非以其本身价值,就可判给权利人以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李明德说,由此而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让侵权者认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不如寻求许可,在支付了合理费用之后适应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等。

针对那些恶意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李明德建议法院适用两倍到三倍的高额损害赔偿,迫使他们或者走上破产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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