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诉讼受理范围及诉讼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8:31:40 111 人看过

房产诉讼受理范围:大多是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

一、专属管辖包括哪些范围

专属管辖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广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专属管辖有什么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法院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

二、家庭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家庭房产纠纷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不动产纠纷起诉,必须先准备起诉书和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动产纠纷证据,然后将起诉书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于房地产纠纷标的物较大,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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