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3:16 181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卡办[2000]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争议处理机构将依据总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争议处理的方式有两种,即为调解和裁决。

调整解不是申请裁决的必经程序。发生争议的任何当事方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四条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调解通知或裁决通知为最终处理意见,争议当事各方应自觉执行。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纠纷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条因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争议处理机构尚未正式成立,为适应联网初期跨行交易正常开展的需要,暂由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ぉ指定专人对跨行交易中出现的争议,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六条申请

发卡行或代理行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收单行(代理行ぉ根据商户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第七条调解

1.申请方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连同包括交易原始凭证在内的所有文件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

2.争议处理机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系统交易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要求争议相对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3.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责任明确,处理机构则制作《争议调解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4.若调解失败,争议双方均可向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由争议处理机构按照裁决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裁决

1.入网机构发生异地跨行交易争议需要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裁决时,应于收到退单或申诉交易后60天内(包括调解期限ぉ,以书面形式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2.裁决申请方将原始交易凭证的影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随《争议裁决申请书》一并递交争议处理机构。

3.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上述裁决申请后,根据跨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及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裁决。

4.裁决结果由争议处理机构制作《争议裁决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第三章责任确定的有关依据

第九条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对无效卡的授权或消费批准: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操作不当;

四、与发卡行卡号相同且无法查明原因的伪卡;

五、发卡行信用控制不当;

六、ATM交易中出现的无法查实的争议。

第十条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代理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未经发卡行批准或被发卡行拒绝的交易完成;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第十一条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区域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信息转发错误;

二、本中心系统的逻辑错误或直联终端机具故障;

三、本中心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错误操作。

第十二条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总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请求及响应信息转发错误;

二、未按时完成有关的清算服务;

三、本系统的逻辑错误;

四、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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