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0:41 378 人看过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强商品房交易,维护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的各类公司(简称“开发企业”),为销售而建盖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统建房和搬迁房)。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的地方各类开发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队企业建盖的对社会出售的商品房,除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外,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涉外商品房交易,除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商品房交易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昆明地区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合法场所是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昆明市房地产交易所和市属各县房地产交易所。

市房地产交易所对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交易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交易鉴证。市属各县交易所对该县范围内的商品房交易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交易鉴证同时接受市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管局负责签发。市属各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县房管部门负责签发。

第五条商品房交易双方必须到上述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办理交易手续,服从交易所的管理,禁止场外交易和偷漏税费等非法行为。

第六条昆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的住宅和按有关规定提供的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含“安居工程”建房)的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其中,市属四区范围内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八县范围内的,由该县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备案。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的社会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交易价格应分别报市、县房管部门、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交易主体及条件

(一)卖方:

1、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并按当年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时、按量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房。

2、各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或预售)前.必须将销售(或预售)计划报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对定期还本售房的开发企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请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担保,其保证书由保证单位和被保证单位签章后经公证机关公证;还本售房办法登报公告。当被保证单位到期不还本给购房者时,由保证单位负责还本。

4、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或预售)商品房。

(二)买方: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销售对象放开。即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但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购房时必须用外币支付。

2、购买本市四区内的微利商品房的,必须是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四区常住户口的个人和地址在四区范围内的单位。

3、购买四区内福利商品房的,必须是经市房管局批准并在四区范围内的全额财政拨款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政策性亏损企业和居民中经济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户(含住宅合作社社员)。

4、市属八县内的微利商品房和福利商品房的销售对象,由各县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5、购买商品房符合申办本市蓝印户口条件的,按《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交易手续和程序

(一)买方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填报购房资格审查表,经指定的交易所审查合格,双方签订协议并由交易所鉴证后付款。

(二)房屋交付时,双方办理结算。其中属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一律按协议结算;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住宅,按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的结算价结算。

(三)凭购房资格审查表、协议、结算表、产权申报表及其他票证等有效证件,分别到市、县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主权归购买者所有,其中福利房的产权比例按有关规定确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的房屋所有权期限与土地使用期限相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不含福利商品房)必须在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用国家投资的配套费建的公建配套房和商业网点房,必须无偿交房管部门代政府管理,由房管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使用,各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易中,必须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资格审查表、协议文本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不到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无效,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不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擅自高价售房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炒卖“楼花”的,处以房款总额30%一50%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用国家投资的配套费建盖的公建配套房分别按售价、租金、抵押价总额的一倍处于罚款。

第十七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张家港市城镇商品房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市政府颁发的《张家港市城镇商品房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市城镇、集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包括房屋买卖、典押、交换、转让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当地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查批准。这样的交易为合法交易,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本细则施行前私自成交的房屋交易,其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件在三个月内主动到市交易所或当地房管所申请补办交易手续。超过三个月,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查处。第四条依法设立的商品房经营单位应按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商品计划组织建造,并在计划任务下达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批准计划到交易所注册登记。第五条新建商品房出售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购房者签订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文本,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983年6月1日昆政发〔1983〕121号)根据宪法规定精神,为维护国家财产,保障房产所有者的全法权益,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及时掌握房屋的变化和产权异动情况,以利于建设和管理好城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全民、城镇集体和城市居民所有的房产,农民在两城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的私房,以及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农民私有的房产,均需由产权人或单位向当地房产登记发(换)证办公室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昆明市房产所有证,始生法定效力。旧证同时作废。第二条房产登记的类别和期限: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价拨、投资、固定资产转移以及其他方式转移的,应在二个月内办理“转移登记”。2、房屋改变结构,增加、减少面积,分析、合并、继承、以及更改名称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3、新建房屋在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新建登记”。4、房屋已经拆除、塌没的,应在一个月办理“注销登记”。5、房产所有者和房屋均未发生
    2023-02-09
    66人看过
  • 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7]10号发布日期:1997-2-3执行日期:1997-2-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租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租赁是指车辆所有者,将车辆使用权在单位时间内有偿租赁给他人用于其生产和生活的一种提供运输机具的服务方式。第四条昆明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开业条件:(一)设施及管理条件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经营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有效合同;2、必须配备六辆以上汽车和用于业务联系的小汽车一辆以上;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其安全、消防设施;4、具有基
    2023-04-24
    274人看过
  •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19号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四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审查核准,申办《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二、办理《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应交验下列证明。1、本人所在地区公安派出所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签发的驾驶证行车执照以及车辆检审合格记录。3、驾驶员、车主照片和车辆照片。三、《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是审核汽车驾驶员能否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依据之一,实行一人一证制。本规定公布后,凡新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按照昆政发(1986)1
    2023-04-24
    180人看过
  • 绍兴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交易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所有房屋的买卖、交换、租赁、入股、转让、抵押典当、赠与、使用权调换等各种经营交易活动。第三条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受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主管全市房产交易活动。物价、税务、工商、土管等部门配合协作,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对房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房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房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房管机关的职责(一)宣传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二)监督检查房产经营单位及私人的房产交易活动,
    2023-06-10
    266人看过
  • 昆明市股票、债券集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22号为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集资,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近期发行的股票、债券只限于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邮电、原材料工业以及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中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二条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纪领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具有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有资金。第三条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章程。股票、债券以人民币计算。第四条参加集资者只能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能用流动资金、预算内资金、银行或信用社货款参加集资。否则,退回其本金,不付红利和利息,并按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
    2023-06-05
    498人看过
  • 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依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88〕建房字第17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房地产交易活动。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利用房地产进行联营、合资经营以及其它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二条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以下简称交易处)是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市区房地产交易事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第三条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物价、工商、土地、税务、公安、金融等)都有协助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中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交易处办理登
    2023-06-10
    368人看过
  • 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资源开发,是指使荒地变耕地,荒山变茶、桑、果或用林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地复垦为农用地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领导工作。各级计委、建委、经委、财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各级财政每年应从地方提留耕地占用税中安排不少于40%的比例,用于土地资源开发。第四条土地资源开发要坚持统筹兼顾、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开发后的土地应因地制宜加以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第五条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25度坡度以上的地方开荒,已开的要退耕还林或种草。土地资源开发中严禁损害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六条土地资源开发实行审批制度。国有土地,一次开发在一百亩以下
    2023-06-10
    201人看过
  • 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暂住人口系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二)投靠亲友、探亲、文访友、旅游、就医、照料病人、学习和因公出差的人员;(三)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人员;(四)各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个人从外地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及他聘请人员;(五)外地驻昆机构中的编外人员;(六)劳改、劳教、少管人员中因事因病批准外出的人员;(七)回车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八)其它原因来本市暂住的人员。本市市民在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流动暂住三日以上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暂住的人口及所有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机关、企事业
    2023-04-24
    135人看过
  • 昆明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的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20日实施日期:1993年7月20日)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改革创造宽松的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实行统一商品标价签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特作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实行统一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是加强物价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全民、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正确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文明经商的重要内容。凡我市辖区内的国营、集体工商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批发、零售、展销、试销各种工农业品和从事劳务收费时,不分隶属关系,都必须使用昆明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统一商品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第二条明码标价、统一商品标价签按照企业性质和商品价格形式分为红、棕、蓝、绿四种颜色。红色
    2023-06-07
    283人看过
  • 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场地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以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第一次市政市容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经批准在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必须到昆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违者,除补签责任书外,单位处予500至1000元个人处于10至100元的罚金。罚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40%和60%。第三条一切施工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施工范围外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污染环境。违者,除限期清运外,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予2至5元的罚金。第四条在施工前,应按规定搭建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两米,整体一致、坚固安全,并标明文明施工标志。不按规定和标准搭建的,除限期改正外,按围栏收费1至3倍予以处罚。第五条搅拌砂浆,冲洗砂石等的各种施工废水,必须建有污水沉
    2023-06-10
    440人看过
  •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四)对州(市)、县(市、区)
    2023-06-08
    148人看过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
    2023-06-09
    162人看过
  • 大同市私有房产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买卖房产必须到大同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卖私买房产或利用房产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第三条私有房屋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售房者房屋自住有余,产权明确,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件。凡售房者已居住公产房屋的,其私房不准出售。2.买方应具有大同市常住户口证件,以自用为目的。买房后三年之内一般不得将所买房产出售。后若出售,须扣除折旧费后方可进行交易。3.出售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扩建的房产,产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售。4.凡属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家析产的房产,必须提交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和房产所有证。5.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后产权发生转移的房产,必须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和房产所有证。6.遗失房产所有证者,出售
    2023-06-10
    227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昆明市商品房办理土地证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0
      可以携带产权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证即可。 1、办理土地证时,市民持产权证、身份证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即可; 2、可以根据国土证(总证)直接向国土部门申请分户,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土地证,并且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便完善土地手续取得土地证; 3、拿上你的购房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去当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个人商品房土地证,土地部门会给你办的。
    • 昆明市都市农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全部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XX在综合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决定并批复立项、缓立项或不立项。XX办批复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产业定位、功能设计等要素完成建设规划,报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5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
    • 深圳市保障性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5
      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
    • 昆明办理商品房土地证去哪里办?怎么办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9
      昆明自住商品房如何办理土地证?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昆明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昆明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