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6:39 22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

第五条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

第六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

第七条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购房登记。

二、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书,交清购房款,另按房价款2%的比例交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共维修基金),取得进住证。

三、购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房产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居民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免征契税,购房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负责售出商品住房的保修。

商品住房售出后的管理与维修,按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

第十条居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购房3年后,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在3年内因特殊情况出售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禁止单位假借居民名义购买向居民出售的商品住房。违者,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所购房屋,限期腾退;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6: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运输指挥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五条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
    2023-06-08
    150人看过
  • 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首次被判有效
    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首次被判有效城镇居民马某购买农村住房后,已经居住了17年并将户口迁至当地。今年,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市一中院认定马某已经对该房屋形成为了稳定的占有关系,判决原房主的腾房要求无效。法院表示,跟以往对农村私房买卖案件一律判决“解除合同”不同,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做出突破性判决。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31日,马某与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该村一居民院的3间北房,并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此后不久,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2005年3月,马某将户口迁入当地。今年6月,看到当地房屋价格暴涨,原房主突然找到马某,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马某腾房。双方协商不成后,原房主将马某告上海淀
    2023-06-05
    448人看过
  • 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下同),除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违章建筑,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第三条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订立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按房改售房的程序申请核准。第四条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实行房改成本价。城近郊区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发布日期:1997-9-5执行日期:1997-9-5根据京政发〔1992〕35号、〔1993〕50号、〔1994〕7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或开发公司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实付房价款低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二、住房困难户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安居住宅,其保价均须执行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在权属证件附记中,须注记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及付款日期。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政
    2023-06-10
    408人看过
  • 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市区和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的下列房产,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均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一)国家机关、部队(营房除外)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产;(二)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房产的拨用房产;(三)居民和农民的私有房产。第三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照的违章建筑以及因证件不全,不能确认产权的,不予登记。第四条外国人在我市的私有房产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有的房产的审查确认,按有关法规办理。第五条私有房产,由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经丈量绘图审查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单位自管房产和使用房管部门直管的拨用房产,由产权单位或作用单位出具证明,指定专人办理申请登
    2023-06-10
    17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已修正]
    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
    2023-06-10
    75人看过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使本市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系指对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街道和铁路两侧的建筑、院落及周围环境,按街道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的综合性整修和管理。第四条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第五条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根据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可授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实施处罚。第六条主干线、迎宾线的综合整修,每五年为一周期。次干线及区管道路的综合整修由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计划
    2023-04-22
    279人看过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三、无固定职业或待业。第三条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以上简称管理站)申请;经管理站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管理站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业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持原登记的管理站的证明,向所去地的区、县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2023-04-23
    325人看过
  •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
    2023-06-09
    97人看过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发布日期:1996-9-5执行日期:1996-9-5失效日期:1998-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
    2023-06-08
    21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制定本办法。一、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二、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023-06-10
    370人看过
  •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第三条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在本市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脏物的;(二)车辆底盘积尘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第五条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符合标准的,在执行公务结束后应当立即清洗。第六条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站,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七条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站,应
    2023-04-22
    142人看过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承租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第五条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
    2023-04-22
    23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农民住宅住房、小产权房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5
      一、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特别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
    • 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可以建商品房出售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情况来看,建议可咨询当地的主管部门。
    • 购买商品住宅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套房1.5%。二套房以上3%,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
    • 城镇居民购买住宅必须要单位供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6
      城镇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可以得到所在单位的帮助。但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造价的20%。补贴应当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