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5:25:50 225 人看过

中止诉讼的法定原因如下:(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除诉讼原因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中止仲裁的法定条件

中止审理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的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6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也就是说,要具备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才可以申请中止审理。而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书》,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已对王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伤残9级,不存在“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其他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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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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