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有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怎样的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只要当事人他决定发起行政复议,那么他发起行政复议的时间,就是从他收到了行政决定书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60天之内都是他的行政复议时间,如果想要发起行政复议,就必须要抓紧这个时间,如果他超过了这个时间,那么就视为他放弃了行政复议这项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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