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京劳企发字[1994]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了配合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改革,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李其炎市长“此问题应引起注意,请劳动局提出解决意见”批示的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得市总工会、市商委同意,现就“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1、凡实行“国有民营”的小型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通过与公司(基层店)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然后再同经营者签订岗位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关系双方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变更有关条款。职工和经营者未签岗位合同的,应该补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公司(基层店)用工、经营者管理的用工制度。今后“国有民营”企业对职工不再实行停薪留职办法,已实行停薪留职的职工,本人提出异议,协议应停止执行。
2、企业经营者不应对职工采取放假回家的办法。少数职工家中确有困难需要职工在家照顾,职工本人可以申请休长假,经与经营者协商同意后由公司(基层店)批准。休长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休长假期间由经营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公司制定,但不得低于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按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职工违纪需做开除、除名、违纪辞退处理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营者或职工本人提出,公司(基层店)批准并办理手续。
4、企业经营者雇佣临时工要按规定办理手续。需雇用农民工要报主管公司,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用。
5、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收入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人上年度水平。在国家颁布最低工资规定前,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收益,企业主管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最低工资暂行标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6、企业职工原则上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其它各种福利待遇。职工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用要体现企业和职工两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企业负担大部分,职工负担小部分,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快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在未实行区、县一级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之前,尽快建立公司一级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制度,以缓解小型商业企业医疗费用畸轻畸重问题,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继续执行国家和市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养老、待业提供生活保障。
7、继续执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鉴于“国有民营”企业店小人少的特点,可以由经营者指定专人兼管,如果企业确实无能力填报,可由公司或基层店派人协助填报。
8、发挥企业主管部门应有的管理职能。公司要同经营者签订承租(包)协议;要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及合同文本,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同经营者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教育广大职工提高对这项改革的认识,并树立合同意识,依合同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要监督经营者履行各种合同的情况,发现有违反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应终止合同的执行,并责令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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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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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按照劳动部21号文件的规定,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等,仍然可以按照辅业改制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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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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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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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另外,如果因劳动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