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需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2)占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提交招标中标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办理材料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1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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