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的开庭程序如下: 1. 书记员检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 仲裁员宣布开庭, 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
劳动仲裁庭的开庭程序如下:
1.书记员检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以及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则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5.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则应及时休庭并作出裁决;
6.仲裁庭进行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仲 裁 庭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流 程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需要根据其与讼争的劳动争议是否具有不可分性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且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并且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理行为以及追索的金额等方面也需要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劳动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需考虑劳动争议与战争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对于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以及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撤销,并对追索的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等给付数额不当的案件进行变更。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并审理或分开审理,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的处理行为和追索的金额。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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