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2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罚是行政处罚的原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是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因此,公司再次处罚不在不再处罚的原则范围内。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
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
同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同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
同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同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在当代的社会,城市管理等相关的行政部门是可以对于跟城管有关的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来进行行政处罚的,就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但是这样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利是不能够进行转换的。其实不能够随意的给他人,但是需要注意在特殊状况之下的话,是可以委托他人进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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