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五华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2-27 20:25:52 24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单位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4)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5)已获得正式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文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个人自建住宅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二、办理材料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发改部门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出图章、会签栏齐全,标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提供复印件

提供原件

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意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含基础平面图(标明化粪池位置)、楼层平面图、四面立面图、剖面图,有设计单位盖章,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审核许可证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缴费凭证

核算单位盖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

4.领取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造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或县住建局规划报建股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

4、领取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造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或县住建局规划报建股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粤府办〔1998〕14号?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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