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
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企业2月购进一台环保处理设备(销售方负责安装),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10万元),同年3月安装调试完毕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同意使用,支付相关调试使用费用10万元。同年4月起每月支付环保处理设备使用费用6万元。自2012年1月起,每年收到政府拨付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100万元。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010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2.2月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3.3月,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
借:递延收益10
贷:银行存款10
4.4月计提环保设备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0.75
贷:累计折旧0.75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0.7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75
注:(100-10)÷10÷12=0.75(万元)
5.4月支付环保设备使用费
借:递延收益6
贷:银行存款6
2012年~2014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补偿费用100
2.计提1月~12月各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0.75
贷:累计折旧0.75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0.7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75
借:递延收益——补偿费用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6
2015年2月将5年(60个月)未使用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收入
借:递延收益4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46
注:200-100-54=46(万元)
甲企业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资料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填报。
1.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填每年“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贷发生额,第5-10列“支出情况”栏填每年“其他应付款——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科目贷方发生额。
2.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次,“政府补贴得利”栏填“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贷方发生额。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24行次,“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栏填零。
4.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次,“政府补贴递延收入”栏填零。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143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35人看过
-
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及税务如何处理
78人看过
-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如何处理
289人看过
-
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旅游和购车的审计处理
150人看过
-
企业代收财政性资费该如何处理税务
163人看过
-
-
企业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所接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怎么做账务处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28根据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和会计科目规范如下: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款:银行存款贷款: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种资产,按实际成本:借款: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科目)贷款:相关科目同时:借款:专项应付贷款:资本公积-拨款转移3。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款:专项应付贷款:相关科目4。拨款余额上交:借款:专项应付贷款
-
如何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6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
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能加计扣除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0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不允许扣除,更不允许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