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54:04 154 人看过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3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标题: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标题: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2023-06-10
    99人看过
  •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我市将于近期开始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共分4类:第一类,可回收垃圾,指废弃纸类、织物类、塑料、橡胶、金属、玻璃等;第二类,不可回收垃圾,指厨余物、果皮等;第三类,有毒有害垃圾,指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油漆、药品、化妆品等;第四类,大件废弃物,指废弃的体积大于垃圾容器的旧家具、电器等。前三类垃圾由居民分别装入不同的垃圾袋或容器中,再分别投放于垃圾集结点以蓝、黄、红色标识的三类垃圾容器中,之后由市环卫作业部门负责将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统一处理(第一类也可由居民直接卖给废品回收部门)。第四类垃圾由居民预约市环卫作业部门上门收取。二、近期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安排(一)大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
    2023-04-22
    89人看过
  •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践与创新:
    根据《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的分类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类: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条)。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第1条)。3、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登记公示的效力又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前
    2023-07-12
    74人看过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本市已出台《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因此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
    2024-04-19
    489人看过
  •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垃圾,具体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物垃圾和建筑垃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是市区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垃圾的收集清运、主次干路及保洁区域的垃圾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公共场所和城市居民在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2023-04-22
    64人看过
  • 铜陵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O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污染,进一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管理。第三条下列区域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一)铜官山区;(二)狮子山区的主次干道;(三)郊区的进出口道路两侧;(四)各类市场;(五)党政群机关;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铜陵县城关镇区域内,均实行垃圾袋装管理,做到生活垃圾不落地,不造成二次污染。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袋
    2023-06-10
    372人看过
  • 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遭罚
    8月12日,雁江区和平路某服装店经营业主刘某派人将800元罚款缴到了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承担了执行费。刘某系和平路某服装店经营者,在2008年7月~2009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向市容环卫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432元,经收费人员多次上门催交,刘某均以其门市不产生垃圾为由,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刘某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取证后,市城管局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罚款800元。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刘某未履行处罚决定,市城管局依法向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区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某将罚款800元缴到了区人民法院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据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区征收的,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3-06-06
    134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养护、修缮、装修、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受纳、收集、处理的管理。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有效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划、土地、环保、农牧、公安、交通、水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5日,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
    2023-04-22
    289人看过
  • 垃圾分类处理
    法律综合知识
    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在政策法规层面支持,同时把花在垃圾焚烧上的资金用于扶持相关企业在垃圾产生的源头小区入手进行分类或分拣处理。在小区建立垃圾分类设施,促进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这样就可以把垃圾中的资源直接分类再回收利用起来。根据小区的实际,在推广垃圾分类处理的初期,可以考虑以小区为单位,增设垃圾分拣处理站,吸纳大量社会人员就业,担当垃圾分拣工,把小区的所有垃圾,利用人工来分类分拣,回收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源,实在不能利用的垃圾再送去合格的不渗漏的垃圾填埋场填埋,以免再次出现目前的垃圾填埋场渗漏污染地下水的情况。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类似目前已经行之有效的限塑令的方式来限制过度包装,限制未经处理的蔬菜进入居民消费的环节等有效措施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
    2023-06-12
    267人看过
  • 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市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营运费用,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与目前收取的居民卫生清洁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另行制定。二、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
    2023-04-22
    61人看过
  •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出台
    生活垃圾如何处理关乎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沈城生活垃圾的处理受到广泛关注。在昨日的沈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议案》等两件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提到,《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实施,届时将规范各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并制定跨区域垃圾处理补偿机制。老虎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渗沥液处理建设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第二填埋区都将于2015年建设完成;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计划2016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大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沥液处理项目、第三填埋区将分别于2016年、2015年和2016年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对此,沈阳市政府党组成员佟晶石在报告中提到,到2017年,沈阳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生活垃圾发电所占比例达6
    2023-04-24
    348人看过
  • 瑞士留学生活垃圾有哪些分类
    权威发布留学生活:瑞士留学生活垃圾分类介绍,更多留学生活相关信息请访问。瑞士留学生活垃圾分类介绍。瑞士的垃圾分多少类,连瑞士人自己也说不全。到了垃圾站,一溜排开好多垃圾箱,我又不认识德文,实在不知道哪个箱子倒哪种垃圾。他们从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各州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垃圾分类处理法规。现在,各州垃圾分类标准不断更新细化,分类越来越详尽,垃圾分类细致到必须出版一本专门小册子的程度。如苏黎世州政府颁发的垃圾分类手册厚达108页,内容详细,应有尽有。据留学专家了解,一般家庭的垃圾有以下几种:【瑞士留学生活垃圾分类介绍——玻璃瓶】瑞士人家用过的玻璃瓶在倒之前,必须先冲洗干净。然后放在一起,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带到超市去。超市有专门的大柜收集。玻璃瓶有三个收集洞口:棕色瓶,绿色瓶和无色瓶。所有的人都会按指定的洞口倒入,决不会弄错。【瑞士留学生活垃圾分类介绍——塑料瓶】同
    2023-12-09
    188人看过
  • 垃圾堆影响居民生活到哪投诉
    如果看到燃煤锅炉“冒黑烟”污染空气现象,可以拨打12369向西安市环保局进行举报;如果发现正在建设的工地有扬尘污染问题,可以拨打88668123向西安市建委反映;遇见道路扬尘污染,发现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现象,露天、夜市烧烤油烟污染,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渣土清运车辆高尖装载沿途抛撒污染现象,可以拨打12342向市城管执法局举报;看到“冒黑烟”车辆,无标车、超标车和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可以拨打122向西安市交警支队反映;发现煤场未达到防尘标准,可以拨打86786477向西安市商务局举报。当然,如果还是无法判断,您也可以拨打华商报热线88880000反映。今晚8时西安市环保局接受电视问政,我们将线索汇总后向有关部门反映。
    2023-03-31
    89人看过
  • 城管垃圾处理费合法吗
    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来讲是归物业公司收取,如果是沿街商铺的话分为两种情况:1、如你们产生的垃圾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的话费用就会有物业公司收取;2、如果物业公司不负责请用的话就归由环卫收取。一、物业费不交会不会起诉?不交物业费会被起诉。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一般在购买房屋后就开始交纳。如果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业主地下车库要交停车费吗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不需要交停车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
    2023-06-26
    30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原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7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2、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3、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 上海市一般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30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 成都市地方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4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 2022年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11
      根据《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
    •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了多少个垃圾类别标志
      重庆在线咨询 2024-04-26
      标志由大类、小类共十四个垃圾类别标志组成。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相比2008版标准,新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11个小类,标志图形符号共删除4个、新增4个、沿用7个、修改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