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举证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4:00:27 224 人看过

举证期限虽然是由法院指定的,但法院也不能随意指定,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搜集证据的能力、所需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为举证期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较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搜集所有的关联性证据以及保证所搜集证据的证明力,须保证当事人和律师拥有搜集证据的正当手段,适当扩大律师的证据搜集权。总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确定,既要注重诉讼进程的紧凑和快速,又绝不能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在兼顾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自由确定。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贯彻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当事人就举证期限的合意还须经法院的认可。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认可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书,由法院存卷,或者亦可经当事人口头达成合意,法院记录在案。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计算方式为,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一、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人民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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