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因为该观点以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适应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将该标准适用于防卫案件中,防卫人在实行防卫行为时应当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使其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适应,即便是该防卫行为根本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应增加强度,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能动性。
此外,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有时也存在着无法衡量的问题,如妇女为了免于被强奸而将歹徒杀死的情况。必需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何谓必要限度的问题,弥补了基本相适应说的不足,但没有解决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
同时其还具有以下缺陷:其一,没有明确强调须以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为必要,好象是凡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都不过限;其二,忽视了防卫行为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益的衡量。此两方面的缺陷都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因此,才有了折衷两者的相当说,既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又克服了其不足,因而是正确的。但该说在观点的表述上不够明确、具体。
我们认为,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与社会相当性紧密相关的问题。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对社会相当性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评价的一种反映。以社会相当性理论来指导必要限度的理解应当是一种正确的思路。
从正当防卫的目的上考虑,所谓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当然要以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并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为标准。这应当是一个原则。但是,也有例外,即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权益的重大损害,尽管是刚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也不能就具有了社会相当性,或者说是为社会大众所容许、理解。
当然,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把握必要限度的抽象标准,仅解决了何谓必要限度的问题。要使这一标准能够运用于司法实践,还必需解决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判断必要限度,不可能脱离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应根据客观事实进行,不应涉及防卫人的认识能力,即在防卫人处于紧张、惊恐状态下,虽然客观上防卫行为超过了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限度,但由于防卫人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如何实行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因而综合主客观情况而认为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非防卫行为一超过必要限度就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对于明显,不能认为只要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成立防卫过当。
如果立法者是在此意义上使用明显一词的话,那么该词的使用就是不必要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该词,是因为考虑到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在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对防卫的限度要求过严,容易给防卫人造成不当的束缚,不能使其有效地实行正当防卫,而且这样也会挫伤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认为,该词的使用意在放宽对防卫限度的要求,即所谓明显,不仅意味着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当然究竟超过多大程度才属于明显超过,最终需要法官综合具体案件的全部情况,立足于社会的通常观念进行合理的判定。
但是,不宜将明显解释为非常显著,因为这容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的虚置。至于重大损害,一般认为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还包括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内涵及特征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它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个质与量的统一体。限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幅度、范围等具体界线。是与质与量的概念密切相联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适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质则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变到一定程度则导致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要求,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相对的量,突破了这个关节点,就形成质变,由正当防卫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了。根据刑法的规定,衡量限度有两个法定的因素: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反差较大的情况;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有较大反差的同时防卫后果本身有较强程度的严重性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的巨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如果二者同时具备则构成防卫过当。可见突破了正当防卫的这个必要限度,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是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条件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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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23防卫限度实际上就是允许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上限,也就是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既正好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又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合理范围外的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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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必要限度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61、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必要,其认定方式为: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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