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4: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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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学校;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如果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都有哪些赔偿条款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
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
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
4、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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