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活动。并且,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指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一、申请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均应当向文化部申请对音像制品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另外,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还须就其著作权事项向国家版权局登记;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以上要求办理。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以及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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