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先调解后裁决。
,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二)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组成仲裁庭;不服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同意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视为回避申请,第六条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撤回申请成立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的决定》;但是,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第三,仲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申请、抗辩的权利,变更和撤回仲裁申请
(2)有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3)有权申请撤回有关人员
(4)有权传唤证人,请求专家证言和勘验
(5)对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二)有提供证人和证据的义务;(三)有下列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仲裁员问题的义务
(4)有履行有效判决和调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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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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