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4 22:10:05 45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如有必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工作人员在法定条件下,虽然可以当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也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执法证件,而且,就算是行政罚款的数额是50元,也必须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决定、听取申辩、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基础,行政机关需要收集、保存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告知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需要向被处罚人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理由,被处罚人有权申请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辩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要环节,行政机关需要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辩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出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环节,行政机关需要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确保其知晓并接受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给司法机关。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审核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当事人信息、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信息。

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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