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二、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就合同条款作了提示性的规定,即: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七项条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注意的是,这条所列出的七项条款,仅仅是一般情况下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有关合同主体的内容。这项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当事人的名称和姓名,这是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以固定合同的主体;二是当事人的住所,这是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地理区域。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标的。即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当事人之间就不可能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标的是任何合同都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标的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物,如商品买卖类合同的标的是各种货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二是行为,如完成工作的行为像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行为,提供一定劳务以满足对方要求的行为像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行为;三是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进行有偿转让时,它的标的就是这些智力成果。尤其要注意的是,行为作为标的时往往折射成物,但物只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而标的本身仍是某种行为。
(三)质量和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确定标的特征的最重要的条件,它们直接确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和程度。
(四)价款或者报酬。简称价金。价款是指对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购销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息,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报酬是指向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价款,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些虽然都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为了避免纷争,还是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做法。这一方面是为了加重合同履行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便于在发生纠纷后进行补偿。因此,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认真协商,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使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在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何为合同条款呢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民法典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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